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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庆阳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再提升

    信息发布者:zhang2588
    2018-04-06 09:01:47    来源:庆阳市社会救助工作局   转载

     为进一步织牢编密民生保障网、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3月21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特困救助供养补助标准工作的通知》,再次提高我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补助水平和特困救助供养标准。

      《通知》决定,城市低保标准和月人均补助水平分别提高9.7%和9.4%,全市保障标准和人均补助水平分别达到495元和430元。其中,西峰、庆城、环县3县(区)保障标准提高7.4%、达到510元,华池、合水、宁县、正宁、镇原5县保障标准提高12.1%、达到480元,8县(区)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达到430元。农村低保年保障标准在上年基础上抽调6.3%达到3720元,重点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持续保障25.07万名农村低保对象实现收入上的“政策性脱贫”,即:一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720元,二类对象年补助标准达到3480元,三、四类对象年补助标准保持上年1008元和696元不变。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提高到7566元(基本生活补助标准为7032元,护理照料补助为534元)。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分别达到8000元、5388元(其中:集中供养、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年为6420元和5064元,护理照料标准每人每年分别为1580元、324元;分散供养对象护理照料标准按全失能(重度失能)、半失能(中度失能)、供养人员住院护理三档确定,全失能(重度失能)每人每年3600元,半失能(中度失能)每人每年2400元,供养人员住院护理每人每天不高于120元,轻度失能人员护理照料标准由县(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通知》强调,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关心群众生活,力争在持续保障改善民生上走在前列”要求的有效抓手,也是大力实施低保兜底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际行动,更是有效推进农村最困难群众持续实现收入上“政策性脱贫”的有力手段。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目标,切实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确保5月底前全面完成提标发放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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